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住房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2.非住房消费提取
(1)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6)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7)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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