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私营企业的市外人员,向成都市税务部门连续2年累计纳税3万元或1年内纳税2万元,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即申请者本人的房屋)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成都市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即16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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