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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落户成都攻略 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本文目录

  1. 青岛人才落户调转档案怎么办理
  2. 怎么在青岛落户
  3. 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4. 怎样在青岛市落户

青岛人才落户调转档案怎么办理

青岛人才落户调转档案怎么办理

档案调动时,需要携带你的报到证还有转入地的调档函。档案调动时,需要携带你的报到证还有转入地的调档函。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青岛人才落户调转档案怎么办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青岛人才落户调转档案怎么办理

调转档案。申请人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到现档案所在地办理人事(职工)档案调转手续,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档案,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再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获取方法: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为申请人出具《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

拓展:代理单位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代理单位人事档案转递。

二、办理依据

(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二)《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GB/T32623-2016);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5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二楼西)。

四、办理条件

与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的人员。

五、申请材料

1.档案转入:转入高校毕业生档案,单位需提交已办理派遣的`就业报到证原件;转入引进人才档案,单位需按照青岛市引进人才要求提供《人才引进申请表》原件1份;转入招工人员档案,单位需提交经人社部门盖章的招工表原件1份、合同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1份和招工人员户口簿原件1份。

2.档案转出:代理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2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原件1份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根据提交相关材料;

(二)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办理;

(三)转出档案需档案接收部门在《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联上签收盖章后退回青岛市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

七、办理流程

教育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根据申请人情况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符合受理要求的现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二楼

(二)电话咨询:0532-8170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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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在青岛落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简化入市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各类专业人才和经营类人才的引进力度,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外来人口进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及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城区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1)年龄40岁以下,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

(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和高级技工。三区放宽到本市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

(3)年龄20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硕士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三区放宽到技师。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青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

(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四)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随军家属落户按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靠收养落户条件

(1)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婚龄满3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三区取消婚龄限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子女、独生未婚子女或病残成年子女,可进市区落户:

父母双方均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为市区户口的;

父母离异,一方死亡,来青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另一方的;

父母双亡,需投靠具有市区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

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一)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区人才服务中心或者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核准,经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为申请人出具《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与符合落人才集体户的人员签订《青岛市人才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3、调转档案,申请人持《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调档函》到现档案所在地办理人事(职工)档案调转手续,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管理档案,并在审核完毕后将准予落户名单发至公安部门(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毕业后再办理档案调转手续);

4、办理落户,申请人员接到准予入户通知,到派出所办理青岛户籍即可。

(二)青岛人才落户办理所需条件以及资料

1、应届生落户

(1)落户条件: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需要材料:

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或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2、青岛技工落户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落户条件:

a、40周岁以下,具取得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b、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2)需要材料: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调入地落常住户口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携带子女落户或投靠父母落户)、其他所需证明。

其他所需证明说明:

a、要落户在自购房屋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

b、到配偶处落户的且配偶系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c、到配偶处落户的,配偶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的,须出具户主同意其落户证明;

d、随迁人员是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在本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e、如果随迁子女已成年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

f、如随迁子女系城镇居民且16周岁以上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

g、如随迁子女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

h、如随迁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i、如随迁子女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3、青岛毕业生落户

(1)落户条件:

派遣期内,全日制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

(2)需要材料

市南分局打准迁入证所需材料:

毕业证复印件、学位证复印件、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或者户口本原件、市南分局审批表、户口管理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复印件或者单位出具在青实际居住证明。

派出所落户所需材料:

户籍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三方协议原件、三方协议网上截图打印盖章、劳动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或者单位出具在青实际居住证明、2张1寸彩色白底照片、市南分局审批表盖章。

(3)落户流程

a、户口在学校:网签→改派(需要做改派的)→收集落户材料→派出所落户;

b、户口在山东家里:网签→改派(需要做改派的)→原户口所在派出所推送→收集落户材料→派出所落户;

c、户口在省外家里的:网签→改派(需要做改派的)→办理准迁入证→带准迁入证去原户口所在派出所换取户口迁移证→收集落户材料→派出所落户。

怎样在青岛市落户

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一)关于专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中(1)(2)款的,由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落户人应持上述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3)款的,由市体育局受理后,持联系函,全国、省级正式比赛获得名次荣誉证书及复印件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属于干部身份的,报市人事局受理;属于工人身份的,报市劳动局受理;属于无业人员(含“农转非”)的报市公安局审批。

2.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二条的,除提供上述相关证明外,其随迁人员属病残或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相关证明,由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3.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进市落户前,还须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复核。其中,对符合“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的高级技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公布引进的工种范围。

对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4款“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确定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履行一年期限以上的”上述人员方可办理落户。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先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属师范类的到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办理派遣手续,然后持人事、教育部门出具的入市落户通知书、报到证(就业推荐书、就业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属市内四区院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网上户口迁移。

5.符合《通知》“专业人员落户条件”系农业户口,由相关部门直接送市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涉及省内中小学和师范学校调入人员落户,仍由市教育局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二)关于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第一条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填写《投资纳税迁入人员情况审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三区(高新区除外)由公安机关受理、审批。所需证明材料:①创业人员申请;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已招收本市失业人员人数、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④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其内容须证明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⑤配偶接收单位证明;如所携带子女系病残未婚成年子女的,还需出具相关证明。

2.符合第二条的其办理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与第一条类同。其户籍证明只需出具迁入人员本人的,及出具单位对业务骨干的聘书或任命通知。

3.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中第2条“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条件办理,由市外经贸局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按前款程序及手续受理。其中,“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的认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

对于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的,还需人事部门出具其身份证明。

(三)关于组织调动的人员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落户人员应持市(或三区)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的户籍证明到公安分局开具户口准迁证。

2.符合“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的人员,其配偶有接收单位的,与“可迁子女”可同时办理落户。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是指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人员,此类人员只要单位系统内部有调令,即可以出具入市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四)关于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退伍军人,持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对异地入伍退伍军人安置本市落户的(含农村入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农转非”的),由市安置办将材料报市公安局批准,到派出所办理落户;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士官落户的,持市军转办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符合《通知》“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第二条的,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家属随军调动工作的,由市(或三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审批。对无职业的家属随军,由公安机关按原规定受理审批。

(五)关于投靠收养进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一、二、三条的,属于“非迁非”、“农迁农”夫妻之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可迁子女”投靠父母的“三投靠”户口由分局审批,“农转非”等其他户口由市局批准。

对夫妻一方具有市区户口,且系离休干部的,户口材料由市委老干部局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2.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三条的,父母双方均为城镇户口来青投靠子女的,只要有一方达到年龄条件的,其夫妻双方可同时办理迁入落户;若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只要符合我市入户条件,可先办理“非迁非”落户手续,后对农业户口的一方,按照“农转非”夫妻投靠办理落户手续。

3.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四条的,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凭批准的定居证明复印件直接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通知》“投靠收养落户条件”第五条的:

(1)原系本市户口在外地上学毕业后回原户口地的,须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凡无接收单位,要求回本市落户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3日内开具《入户介绍信》,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2)退学人员,凭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3)回国留学人员(含因公(私)出国(境)回国(境)人员)原系本市户口的,持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办理恢复户口手续;跨市、县安置的,凭教育部的有关证明或市人事部门的证明、护照等,到公安分局签章后,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外地回国留学人员凡未被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公安分局凭上述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户籍证明为其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4)刑释人员,持释放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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