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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才落户成都工作 青海户口落户政策

本文目录

  1. 青海户口落户政策
  2. 成都人才落户政策
  3. 技能人才落户成都的条件

青海户口落户政策

法律分析: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1)就业派遣报到证。(2)接收单位证明。(3)相关学历证书。(4)《户口迁移证》。(5)居民身份证。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法律依据:《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四条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五条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六条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八条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一)夫妻一方投靠;(二)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子女;(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成都人才落户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成都将正式施行“积分入户”的政策。成都市户籍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成都“1 2”户籍制度改革系列文件于日前制定完成。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起,成都将正式实施“积分入户”。

申请人如果要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当申请人满足申请条件后,可以通过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12项指标,来进行积分累计。当积分达到100分时,即可申请积分入户。

技能人才落户成都的条件

法律分析:1、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2、单位推荐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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